Article 44

Amended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范围,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监管全过程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