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军人子女、异地安置的退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入园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就近安排进入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为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子女可以进入军人父母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接受教育,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优先安排,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