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在道路两侧栽培和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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