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设置。

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户外广告设施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