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上级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经济管理、教育、科技人才。 第三十四条 在民族乡工作的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民族乡按月发给民族乡工作津贴。具体标准由省民委会同省人事、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为民族乡定向培养的教师、干部、医务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必须回本乡工作。 分配到民族乡的大、中专毕业生,应直接转正定级,并享受民族乡工作津贴。 第三十六条 民族镇执行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