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废)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监测档案。

通过检测发现排水户的水质水量发生变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排水户限期整改。因超标排放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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