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在城市桥涵及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倾倒垃圾(渣土)、排放污(废)水、埋设地锚和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 损坏、增设、变更或者移动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三) 挖坑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品;

(四) 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

(五) 在桥面上停车、试刹车;

(六) 在桥涵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明火作业;

(七) 在桥梁上架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八) 其他损害桥涵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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