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相关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相关设施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和适度超前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和施工。

相关设施竣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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