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开设通道或者设置坡道;

(二)设置隔离护栏、隔离桩、墩,移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除外);

(三)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四)通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五)倾倒垃圾(渣土)、撒漏其他液(固)体物质、排放污(废)水;

(六)埋设地锚,焊接、切割、破碎金属和焚烧物品;

(七)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八)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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