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在户外的粪便,携犬出户时不为犬挂犬牌、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