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户养犬两只(含两只)以上,公民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携犬进入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在规定时间以外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