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养犬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代征。养犬交纳的管理服务费全部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