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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