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