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4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Article 34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以及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