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实现有效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关闭、停产、搬迁等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