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使用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细贵中药材,投料前应当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封。
药品生产企业在投入细贵中药材三日前,应当通知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在投料期间派出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生产现场监督投料,并做好现场记录。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大投入,对药品生产进行在线实时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