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领导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现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执法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