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