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