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大力发展建设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自治县的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

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中央和自治区事权的,不再要求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各级政府共同事权的,需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确实不能免除配套资金的,自治县配套资金负担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