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治机关制定林业发展长远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资源。

自治县的林业工作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护林为重点,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大力发展商品林,加强商品林基地建设。

自治机关鼓励和组织植树造林。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和继承。

因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政策而影响自治县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的,自治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生态保护补偿。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重视封山育林和森林防火工作,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严格控制采伐量,减少森林消耗,禁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依法严格控制采伐生态公益林,保护水源林,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