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龄人口比例以及分布情况,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将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养老医疗康复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场所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商、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给予优惠。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