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自治县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开发资源和建设时,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的排污费、环境保护税,除上缴中央、自治区部分外,由自治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