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与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遗传病诊断证明、产前筛查与诊断证明的。

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