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In force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