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违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的;
(五)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