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环境质量状况;

(二)环境监测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

(四)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情况;

(五)环境违法者名单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情况;

(七)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