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等情况: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二)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
(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情况;
(四)影响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及治理情况;
(五)环境保护治理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
(六)环境风险状况;
(七)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情况;
(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落实情况;
(九)其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对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