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