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卫生与健康事业,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现代医学与民族传统医学相结合,巩固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社区)一体化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和高原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自治机关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健康、卫生监督和卫生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水平。

自治机关严格实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禁止非法行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