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蒙古族和其他民族代表名额,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蒙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