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江河治理;
(三)水文设施、防汛信息系统、生物工程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四)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五)防汛物资储备;
(六)防汛调用物资的补偿;
(七)防汛工作经费;
(八)其他防汛费用开支。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