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并推动村民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法定义务;

(三)管理与发放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扶贫救济、补贴补助等款物;

(四)开发、利用与保护农村土地,维护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五)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秩序,开展农村社区矫正工作;

(六)其他应当协助的政府管理性事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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