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下列行为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组织纠正:
(一)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村民小组组长违反相关规定召开会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擅自做出、变更或者不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的;
(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或者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侵害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
(四)拒不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财务账目、村务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事务的;
(五)其他依法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处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