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应当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并于召开前三日向村民代表公告。遇有救灾应急等特殊情况或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以及与讨论事项有关的驻村单位代表列席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