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设立监事会的,工会的代表应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董事会中没有工会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工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的代表列席会议。

没有设立监事会、董事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形式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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