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的;

(二)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排水管网、绿化带或者路面等非指定地点的;

(三)携带宠物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的;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