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
规划、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2,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