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投资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环评批复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