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湖泊、水库管理和综合整治,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