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将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为重要水体保护区,向社会公布,采取措施保证其符合功能区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

(二)重要渔业水体、生物种质资源保护水体;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

(四)重要湖泊、湿地;

(五)重要水源涵养区、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

重要水体保护区内禁止工业项目建设,不得从事破坏水生态、减少水面面积的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