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对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地。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