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和处理设施。新建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初期雨水污染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