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除污染治理项目外,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较大水污染事故的;

(三)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列为环境保护重点督察整改对象,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

(四)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区域限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区域限批决定。被限批区域应当制订整改方案,削减区域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经核查已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并公示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其区域限批。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