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商业经营活动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