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城镇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和其他废弃物;

(二)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四)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垃圾桶、果皮箱内焚烧垃圾;

(五)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成区规模养殖或放养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

(六)随意倾倒渣土和废弃物,向街道、河道、排水管道、湖塘和其他水面倾倒或者排放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七)擅自占用、改建、移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

(八)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噪声、工业噪声和商业经营活动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扰民。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