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乘他人或者绕道行驶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空车待租、计程计价等设施设备的;
(四)网约车驾驶员巡游揽客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