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