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航空、铁路、水路运输等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在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财政投入方面给予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